(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6日電)原在台北市某國小擔任志工的郭姓男子,遭控3度性侵校內另名志工年僅13歲的女兒。台灣高等法院審理,今天以3個加重強制性交罪,判處郭13年徒刑。全案可上訴。

法院判決指出,擔任計程車司機的郭姓男子,自民國92年起,在台北市某國小擔任志工,並因此認識被害人母親,常到對方家中走動。郭男在98年9月某日晚間到被害人家中,發現就讀國中的被害人單獨在家,見被害人年幼可欺,竟強行撫摸、以手指性侵被害人,並警告不得張揚。

判決指出,郭男食髓知味,在同年11月、12月間,先打電話到被害人家中探詢被害人是否獨處,再利用被害人單獨在家的機會,2度到被害人家中強行性侵,甚至在性侵後,大膽坐在家中,等被害人母親回家,若無其事與被害人母親聊天。

被害人事後因在校內強迫他人脫去衣褲,校內輔導老師要求寫悔過書,被害人在悔過書中,以細小、潦草字體寫出遭性侵的經過,郭男犯行才因而曝光。

法院一審時,法官認為被告為一逞性慾,濫用被害人的信賴感性侵,且食髓知味、變本加厲,行徑囂張、手段卑劣,造成被害人心理創傷難以抹滅,以強制性交罪判處他有期徒刑13年。

被告不服,提起上訴後,高院合議庭審理,仍維持一審量刑。10009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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